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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吸毒历史的人员如何解决动态管控

更新时间:2020-05-07 10:15:55  推荐指数:

  解除动态管控具体标准

  《戒毒条例》(2011年版、2018年版)第七条规定: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根据戒毒条例规定,各地都出台了地方的戒毒条 例,虽然不是每个地方都规定解除标准,但有的地方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查询到上海、湖南、黑龙江、山东的相关法律中都有此项规定。

  上海规定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对于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湖南规定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吸毒未成瘾人员纳入动态管控后满三年未发现有复吸行为的;

  自愿戒毒结束后满三年未发现有复吸行为的;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自执行之日起满三年未发现有复吸行为的;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满三年未发现有复吸行为的。

  黑龙江规定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自解除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山东规定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并且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并且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但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的除外;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且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根据戒毒条例和上述地方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动态管控解除的标准。

  总的标准——戒断三年未复吸。

  具体保准——一共有以下四种:

  一是没有吸毒成瘾者,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可以解除;

  二是确定吸毒成瘾者,自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的,可以解除;

  三是确定吸毒成瘾者,自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可以解除;

  四是自愿戒毒的,自愿戒毒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现有复吸行为的,可以解除。

  直接解除还是申请解除

  动态管控的解除是申请解除还是公安机关直接解除?这个问题在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都没有明确,但是,公安部曾经答复过这个问题,明确:根据 《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范围筛除,吸毒人员脱离动态管控工 作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据此,吸毒人员脱离动态管控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在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中筛除,不需要个人申请。

  但是,我发现一些地方的规定中又提到个人可以申请解除。比如《温州市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吸毒未成瘾人员正 常接受帮教满三年,经突击尿检呈阴性,本人申请,经审批认定“脱毒”,统一审批为“戒断三年以上”,不录入禁毒信息系统和动态管控信息系统,对其 可作一般关注,视情开展后续工作。

  据此判断,大方向上,动态管控的解除是公安机关直接解除,但是在一些地方,动态管控解除既可以是公安机关直接解除,也可以是个人申请解除 。具体如何,就需要查个人所在地的规定了。

  解除动态管控具体方法

  上面我们已经讲到,吸毒人员戒断三年未复吸的,可以解除动态管控,而且有的省份还出台了具体的判断标准。但是,搞清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动态管控既然叫管控,那么解除管控当然只能在管控下进行,脱控之下,肯定得不到解除!

  很多人在问:我好多年来都没有吸食、注射毒品,为何我的管控还未解除?当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你脱控。仔 细看看上面各地的解除管控的标准,没有那一项不是在管控之下解除的,而且是在完成规定的操作之后,才能解除管控。一旦违反管控规定,解除管控就难 上加难了。

  在法律层面,管控大致有以下几种:

  社区戒毒

  如果被查获,且被认定吸毒成瘾,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 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

  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方法实施。

  强制隔离戒毒

  如果被查获,如果被认定吸毒成瘾,且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染毒;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一到三年之间。

  自行戒毒

  对于偶尔吸毒的,公安机关除了治安处罚之外,不会管你;对于吸毒成瘾者,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社区戒毒,也可以不管你;对于解除强制隔离的人 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社区康复,也可以不管你。

  严格来说,这三类人员如果公安机关不管,均是处于脱控状态之下,但是他们还可以自行接受管控,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上述分析可以,解除管控一定要在管控之下才能解除,详细的说:

  第一,如果被责令社区戒毒的,请配合完成社区戒毒,没有违反社区戒毒规定,在期满之后,可解除管控,转为一般关注。

  第二,如果责令被社区康复的,请配合完成社区戒毒,没有违反社区康复规定,在期满之后,可解除管控,转为一般关注。

  第三,如果自行戒毒的,请配合完成社区戒毒,没有违反自行戒毒协议,在期满之后,可解除管控,转为一般关注。

  如果什么都不做,动态管控将会一直存在。特别是那种偶尔吸毒被查获,自认为没事,不进行自行戒毒,管控可能一直存在。

  动态管控等级调整方式

  大家知道,动态管控分为三级,但这不是永远不变的,而是根据所掌握的吸毒人员情况来动态调整。

  等级划分依据

  一、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风险,确定为一级管控对象:

  1.拒绝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2.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3.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

  4.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

  5.具有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一级管控的。

  二、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风险,确定为二级管控对象:

  1.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3.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外出就医的;

  4.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

  5.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

  6.具有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二级管控的。

  三、除以上一级、二级管控对象之外,均属于三级管控对象。

  动态调整依据

  动态管控既然叫动态,那就因素会让它动起来,而这些因素一般是指染毒情况、行为特征、处置状态、社会危害程度等。我们以一个地方的动态管 控办法为例。

  他们规定:一级管控对象的确定或者降级,由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派出所经风险评估后提出意见报县级禁毒办审批;情况特殊的,可由县 级禁毒办直接确定或者调低一级管控对象;纳入二、三级管控的对象和等级转化,由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派出所确定。

  其动态管控的量化评估表见下图。

有吸毒历史的人员如何解决动态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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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毒品危害极大,吸毒人群众多。截至2018年底,全国现有吸毒在册人员240.4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 但是,还有大量吸毒人员未能统计到,按照一名吸毒人员周围潜在三四名吸毒人员来计算,实际吸毒人员数量庞大。

  为了切实防御和减少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降低毒品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对吸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确有必要。

  但是,在动态管控解除的程序方面,还不够明确,甚至有的基层都不知如何操作。我在网上见到一些网友吐槽这个问题,研究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 得重视的社会问题。

  个人建议是,不要抵触,只要悔过,不再吸毒,把自己纳入动态管控之下,才有解除动态管控的机会,否则,伴随一生。

  至少目前来看,这已经是最好的方法。同时,我在此呼吁能够对解除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的问题引起重视,出台明确的细则,以方便基层单位操作, 如此才能更好的帮助吸毒的人员回归社会,贡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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