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女子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仍然卖淫传播疾病”的案件。
12月9日,雨花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尹某某传播性病罪一案,近日判决生效。
经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已被湖南省疾控中心确诊HIV阳性(艾滋病),且一直在医院进行治疗并领取治疗药物。
9月21日17时许,某某与曾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某小区民房(尹某某的租住屋)内实施了卖淫嫖娼活动。尹某某明知自己HIV阳性,在不告知曾某某、无任何防护措施(未戴避孕套)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尹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雨花法院对尹某某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外,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综上,尹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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